域外被判处并执行完毕有期徒刑(监禁),五年内在国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应否构成累犯?个人认为,不应构成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域外判决是持一种消极承认的原则,累犯的前提是依据中国刑法做出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或者前罪为特别自首犯罪的,才能够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