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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常见的法律引用的解析(一)

来源:添加时间:2018-08-02 10:02 点击:
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一)
——简析保险的避税功能
     目前人寿保险已经逐渐被人民所认可、熟知,人寿保险避税、资金安全等各种法定的“神奇功用”也随之成为很多保险公司产品运作与销售时的营销说辞;从而很多客户也逐渐认为保险,尤其是购买人寿保险是可以避税、避债、又能保全资产的不二选择。然而保险公司也好、客户也好是否真正的去分析过人寿的其他功能呢?很多产品说明会现场或者营销员与客户交谈时都会出现“保险是安全的,保险公司不能倒闭、保险可以避债……”,这些话语是否进行过一一的法律条款查明呢?为何有这般神奇的功能和法律依据,保监会(现为银保监会)为何2017年明令重点排查宣传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呢?我们就针对大多保险营销员宣传的保险的神奇功用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避税问题,很多保险营销员经常说保险避税,但根据是什么?90%以上的营销员都无法准确无误的回答出来,有的营销员说:“税法规定”、“保险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回答的内容让客户们感觉到你是一种伪专业。关于保险避税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法律等规定(我们下文会一一介绍);但可怕的是现在很多公司或者营销员还在炒作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项: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朋友们,这就是伪专业乃至欺诈的行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行政法规一直被炒作了十几年,而且一部分人还在继续;2017年8月21日以《财税函〔2017〕197号》公开答复了全国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的提案:“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源未知”。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草案》根本不是官方发布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回事,反而被保险业部分管理人员和营销员炒的沸沸扬扬,促使很多富商、老板们一时没有了方向,开始纷纷将财产过户、也有的开始购买大额人身保险等,可谓是煞费苦心的“营造销售氛围”!!!
上述财政部的复函中还明确提到:“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一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入和国内资本流出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出现了取消或弱化该税种的趋势。”很明显,遗产税问题是国际性问题,需要立足国家战略的角度来审慎决定的。所以大家切记,遗产税在中国至少目前不存在,未来也很可能不会实施。
      然而个人投保商业保险的避税问题还涉及到一项近几年的新政策,即税优保险政策——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部门《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中明确规定。简单说就是在职员工每年总收入中可以有2400的商业保险支出是免税的。
另外,保险和企业税收的关系也是紧密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各类保险、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还有商业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同样是可以依法进行计税扣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二款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一条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综上为笔者能够查询到的有关保险避税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读者和身边的朋友,不要再被误导,一定要进行理性的消费。
就上述政策和规定而言,本来是一些惠民的政策和条款,却反被利用成欺诈性、误导性保险销售的借口,各种保险投诉、理赔纠纷等屡见不鲜,这是一种不良的行业状态与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起来,一定要合理利用法律和政策给予我们的空间。各项正常、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过政策导向来促进社会消费结构,拉升保险消费指数,提升保险密度与深度等;更加贴切是促进我们通过政策导向来为自身建立完善的综合保障模型,给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合理优化自身的财务配置与财产、投资分布,避免财务风险影响生活质量与社会安定因素;最终巩固社会稳定、和谐的氛围,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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