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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三)

来源:添加时间:2018-08-02 10:08 点击:
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
——简析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
       在日常的保险推广与营销活动中“资产安全、资产保全”也是必不可少的说辞法宝之一;在很多实践中几乎都会明显提示客户,尤其是理财型或者两全型保险产品:“保险是绝对安全的……不会被冻结查封……;经常可以听到、看到有些伪专业的营销员宣称:“保险是不可查封财产,很多灰色的钱都可以放到保险公司来,到时候出问题也不怕,可作为东山再起的本钱……”其实则不然,因为安全是相对的,只有投保人以个人的合法资金来源投保的保险方为相对安全保障。但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显而易见的发现上述说辞都是误导乃至于欺诈。违法的资金来源,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完全可以被查封的,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只保护合法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怎么可能保护非法财产及财产关系呢?
        我们通过搜索引擎、微信朋友圈都可以经常看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不可查封,可以保证你的资产安全……,但条文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请仔细看——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单不受非法干预,但具备干预的情形下是应当依法来干预的。以偏概全的形容保险的绝对安全性是不恰当且不负责的。还有很多人在疯传:“某前贪官文某虽黑,但保险意识很强,为家人购买足额保险,……”此事的真实性我们无需考证,但从法律关系上就可以看出端倪,无论从人寿保险请求权为专属债权的抗辩的角度、还是从保险不被非法干预等角度来看,这些均在合同法律模块与保险法律模块中,均属民法、经济法领域,而涉及到赃款追缴,违法所得的没收等则涉及的是刑事与刑事诉讼法律,在案件执行中刑事法律往往要高于民事法律,因为刑事案件的执行代表着国家权力与法律秩序,是不可以被任何形式、方式、方法所阻挠的。
       上述文字中所述的某高官买保险一事,也是不可能被保护的。因为《刑法》、《反洗钱法》等均明有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除洗钱所涉及上游犯罪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财产投保依然不被法律保护,这类行为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想把不能见光的钱变成合法财产本来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利用违法资金投保也是不被保护的,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看到这里相信我们会明白,保险所谓的资金、财产的安全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概念。是否安全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订立时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就这么简单。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擦亮眼睛,别被一些现象误导。保险没有那么神奇的功用。
        同时关于保险是否可以查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第五条具体规定了关于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以及“其他”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是否包括人寿保险金有待商榷,在司法实践中人寿保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很多,但最终强制执行的案例不是很多。
        但一个更加值得所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注的问题,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险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是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出现的。作为保险主体应当合法合规稳健经营,作为客户方应当提供风险认识水平与法律意识,不要被轻易的误导和欺诈。只有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均提高意识,方可实现保险意义与功用的最合理化。进而可以大幅减少保险投诉量以及保险纠纷的诉讼案件比例。让原本应当和谐、价值共赢的保险事业蒸蒸日上,让原本安居乐业的百姓生活在保险的保障下更加祥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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