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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可能关乎生死

来源:添加时间:2019-09-26 19:07 点击:

        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涉及到管辖问题,往往侦查机关依据《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管辖(沾边就管)之规定立案侦查,进而移送至同级检察院,而后检察院诉至法院。但目前在现行法律中辩护律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仅能依据《三项规程之庭前会规程》第十、十一条之规定,在庭前会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然而管辖地对于很多案件来讲至关重要。比如盗窃罪各个省级地区的立案、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标准不同,会导致量刑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审判结果相差甚远;然而毒品犯罪案件在不同地区将关乎生死,毒品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往往要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地的毒品形势(毒情),可能有的地区两公斤可以枪毙,但有的地方三公斤才够毙。
        因此,辩护律师对于数额(数量)等涉及地区差异的案件一定要考虑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就类案进行大量检索,以实现保障人权、与保障法益的有机统一。

      作为辩护律师,虽在刑事辩护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获支持,是一条艰辛之路,不过仍有路可循,尤其在重罪案件中,从侦查阶段便应当提出管辖问题的意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是为保障人权,争取量刑从轻、减轻,同时也并未损害法益(不影响打击犯罪之目的的实现)。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一般均由办案机关依职权审查,不需考虑当事人意见,但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考虑该问题。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仅在法院审理阶段对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看似不具备实操性。然而《毒品案件大连会议纪要》以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意见、规定等,对案件管辖均作出细致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从更为适宜、保障人权等的层面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在侦查、公诉阶段针对管辖权问题未能解决,这在审判阶段便具备更加有利的依据。即,庭审《三项规程之庭前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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