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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中组织他人吸毒的定性问题

来源:添加时间:2020-06-17 09:27 点击:

        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很多人认为网络可以避免打击,但实则不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很多人利用网络销售毒品、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被发现,还有人在利用网络传授制毒方法,这样的行为同样法所不容。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然而,还有些情形,一些人开设网站或者聊天室,组织他人吸毒,但网络是虚拟环境,各吸毒人员又是在自己所在的住宅、车辆等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吸食毒品,此吸毒行为的空间是吸毒人员自行提供、寻找的,并非是网络组织者提供,这样无法成立容留他人吸毒。但该行为无论从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层面考虑,都应当追究责任。从行为无价值论的层面来看,吸毒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而组织该违法行为,该行为是被法律所否定性评价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从结果无价值论来看,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导致很多吸毒人员一同吸食毒品,该结果也是法律所否定的,亦应追责。无论行为还是结果都侵害了毒品管制法律、法规的法益(不是毒品管理秩序)。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如确有证据证明被组织的人员中原本就是吸毒人员的,并非因该组织者的组织才开始吸毒,则不能认定组织者对该吸毒人员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但其行为可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比如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等。
        所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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