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四)
——简析保险的的婚内财产属性
经过前三部分针对保险是否神奇的论述,相信我们都能给加强了认识,那么在婚姻关系中保险的财产属性又是怎样的呢!——简析保险的的婚内财产属性
仍然有很多保险营销员一直在说人寿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是家庭妇女的福音,尤其《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离婚什么都没有……只有买人寿保险才是最安全最明智的选择”……,然而《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当中没有任何涉及人寿保险财产属性的规定。这些都是一种误解、误导、误传乃至于混淆视听。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对人寿保险金的财产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是有明确的区分的。2016年11日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4、5、6目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简单来说就是婚内用共同财产投保,如离婚而不再继续投保,退保的现金价值为共同财产,而继续投保的应当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合法取得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理解为:婚内投保的两全型保险所得的生存金为共同财产,但是双方有协议的除外。
综上所述,保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性并非很多人所宣扬的那样,是按照不同情况来区分的,并不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财产属性的。
无论是作为半边天、勤俭持家的女性朋友,还是在外打拼的男性朋友,生活本来就是双方的事情,我们不要被外人所误导而产生不良反应,被怂恿、误导之下买了保险结果往往有可能适得其反;无论男女,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创业、求职,都有权利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每个人都具有社会组成细胞的作用,不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梦,也不做无所事事的人,发挥各自所长,都会产生在一个家庭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位置,通过自己的双手去争取属于自己的你幸福才是真谛。保险只是社发展过程中抵御风险的屏障,一旦风险来临可以承受多少损失或者可以获得多少经济性赔偿的问题,回归保险的价值本位,让社会与家庭更加和谐才是关键,才是保险的社会作用。
通过四部分小文章我们简析了保险的神奇功用并非那般绝对,保险只是金融领域中抵御风险的一种无形产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主要的旋律;法乃国之重器,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社会各领域的法律经营思维,不断降低法律风险与纠纷,是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企、学法懂法用法的应有之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内头等大事之一;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行业做起……立足当下、依法办事,必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民众风险意识与风险抵御能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